提出如下問題:
國有企業根據政府要求建設交通管理視頻監控項目,主要是個路口抓拍設施系統建設,建成后根據政府文件移交至交管支隊,設備、系統無償移交時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企業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各稅種的稅務處理
(一)增值稅:按照視同銷售征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第四十四條,“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一方面,增值稅的納稅主體不區分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而是一視同仁將任何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單位都列為納稅人。另一方面,增值稅征稅對象雖然是應稅銷售行為,但在立法技術上,將無償轉讓也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同時,因無償轉讓實際上沒有銷售額,還特別規定了銷售額的確定方法。如此看來,國有資產無償劃轉似應歸入視同銷售之列課征增值稅,唯此處的“無償轉讓”是否包括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尚有討論空間。從國有資產管理法和民商法邏輯區別來看,無償劃轉和無償轉讓是無法等量齊觀的,但在稅務系統內部,主流觀點傾向于對無償轉讓作擴大解釋,涵蓋一切無償轉移資產權屬的行為,對其中的法律解釋問題,在后文中將再作討論。綜上,實踐中稅務機關仍然堅持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
(二)企業所得稅:按照視同銷售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渌淖冑Y產所有權屬的用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所得稅方面的處理相較增值稅更加清晰,在主體方面,企業所得稅同樣不給予國有企業特殊待遇,而將一切“取得收入的組織”都列為納稅主體。綜合來看,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范圍和增值稅大量交叉,在很多情況下可以等同。而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不繳納增值稅的主體主要是取得非銷售收入的主體,如取得股息紅利收入的主體;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體主要是取得銷售收入的個人。在征稅對象方面,因國稅函〔2008〕828號明確使用了“改變資產所有權屬”這一概念,導致企業所得稅應稅范圍無限擴大。這里就避免了法律解釋的爭議,無論是資產轉讓還是資產劃轉,都可以引起資產所有權變更,也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稅依據方面,則統一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入。綜上,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范圍。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