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想咨詢一下房地產企業一般計稅辦法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土地價款抵減的增值稅是否做扣減成本或增加收入額處理,或在土地增值稅方面不考慮土地價款抵減的增值稅?
例:
項目A取得土地價款4000萬;
項目A銷售收入20000萬元;
項目A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時,土地價款可計算扣除增值稅330.27萬元
項目A土增值稅清算時,土地價款扣減和330.27萬元,是否需要在土地價款中扣除,即按3669.73萬元計算土地價款成本;或土地價款不變,增加銷售收入330.27萬元處理;或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不考慮扣減的增值稅330.27萬元?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9%)
(1)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一般來源于銷售臺賬上的金額銷售數據。
(2)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6年18號規定,可供銷售的建筑面積是計容面積,即一般不包括車庫的建筑面積。
項目A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時,土地價款可計算扣除增值稅330.27萬元的。
項目A土增值稅清算時,土地價款扣減和330.27萬元,需要在土地價款中扣除,即按3669.73萬元計算土地價款成本;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考慮扣減的增值稅330.27萬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