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廠房辦公場所是租的,一般簽兩年,到期續簽,我司是承租方,出租方是國企,我司每個月需按時付租金,合同約定每年租金遞增5%,請問按新準則,承租方需要區分該資產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根據準則第21號(2018年修訂)——租賃,并沒有明確承租人是否要區分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的核算,請問初始計量分錄如何?后續分錄如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出租人的會計分錄主要涉及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初始計量,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后續計量,出租人對經營租賃的賬務處理,具體如下:
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初始計量
(1)出租人購入和以其他方晌擾式取得融資租賃資產時,會計分錄為:
借:融資租賃資產
貸:銀行存款
(2)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確認應收融資租賃款,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尚未收到的租賃收款額)
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預計租賃期結束時的未擔保余值)
銀行存款(已經收取的租賃款)
貸:融資租賃資產(融資租賃方式租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資產處宴掘旦置損益
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3)企業認為有必要對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進行單獨核算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初始直接費用(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的金額)
貸:銀行存款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初始直接費用
(4)出租人收到租賃收款額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已經收取的租賃款)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
(5)應收融資租賃款核算預期信用損失時,會計分錄為:
借:信用減值損失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減值準備
轉回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后續計量
出租人在確認租賃期內各個期間的利息收入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租賃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出租人對經營租賃的賬務處理
(1)出租人確認各期租金收入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經營租賃款/其他應收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經營租賃收入
(2)實際收到租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經營租賃款/其他應收款
(3)初始直接費用和或有租金核算時,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初始直接費用)
貸:銀行散遲存款等
借:財務費用(或有租金)
貸:銀行存款等
相關解釋
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一項租賃屬于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取決于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項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出租人應當將該項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出租人應當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