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設立員工自購電腦補貼政策。大概操作如下:員工購買電腦,開具公司抬頭發票,員工先支付全額電腦購置款。后續電腦購置款的50%由公司分36個月補貼給員工。如員工在這段期間離職,補貼暫停發放,電腦由員工帶走。
問題1:公司取得電腦發票后,全額入賬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如員工中途離職,則做固定資產清理或報廢。這種操作是否合規?
問題2:公司發放這個員工補貼,是否需要按“工資薪金”扣繳個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您公司這樣取得的電腦,相當于只支付了一半的費用,另一部分怎么入賬呢,個人認為您公司按全額入賬工存在問題,存在多計提折舊的嫌疑,應當按公司實際支付的
借:固定資產 全額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 50%價款
2.您公司補貼給員工的電腦款,應當與發放月份的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是不是我理解有誤,如有,請再次描述清楚,以準確回復您,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