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B公司為國內企業,其每股凈資產為1.02元,因其擬在香港申請上市而進行股權架構調整,與各股東達成以下框架協議并實施:
1、B公司境外上市主體的香港子公司C公司按每股1.02元價格收購所有境內股東股權
2、B公司原所有境內股東在境外注冊全資投資子公司D(D1、D2....)(僅用于此事項的投資)r后,C公司向各D公司發放股份認購書。
3、B公司原所有境內股東完成相關投資審批事宜后,將收到的股權轉讓款等額投資于各D公司。
4、各D公司將母公司轉讓B公司股權收到的等額款項按股權認購書的約定投資于C公司
至此,B公司原境內股東全部由直接持股變為通過境外各D公司持有C公司股權而間接持有B公司股權。
現有A公司是B公司的國內股東之一,其持有B公司36萬股的股份,持有成本為1188萬元。在此股權變化中,其收到C公司支付的36.72萬元股權轉讓款后,將其投資于境外全資子公司D,D再以36.72萬元投資于C公司。投資完成后,A公司仍間接持有B公司36萬股的股份。
請問:在此一攬子股權交易中,A公司轉讓直接持有B公司股份時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其后續通過投資子公司D持有C公司的稅收成本應該是多少?相關依據是什么?
盼回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A公司轉讓直接持有B公司股份時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其后續通過投資子公司D持有C公司的稅收成本應按A公司實際付出的對價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