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教老師
關聯方公司給我們公司開具的軟件使用費的分割單 我們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總局2018年28號公告
第十八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您公司和關聯方共同接受第三方的應稅勞務嗎,如果是這樣的話,您公司可以憑發票復印件及分割單稅前扣除。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