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5年由地稅局代開的建筑業發票,當時因故未結算報賬。2023年,手續準確齊全后,因國地稅合并,無法更換增值稅發票。請問:原地稅局開具的建筑業發票能否做為入賬憑證繼續使用?政策依據?對企業有哪些影響?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