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5年由地稅局代開的建筑業發票,當時因故未結算報賬。2023年,手續準確齊全后,因國地稅合并,無法更換增值稅發票。請問:原地稅局開具的建筑業發票能否做為入賬憑證繼續使用?政策依據?對企業有哪些影響?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中第十七條的內容規定,除特殊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因此,您公司現在可以使用發票,但是在所得稅上已經不能追溯調整了,已過5年期。造成的損失是此部分成本支出不能在稅前列支,會調增相應年度應納稅稅所得額。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