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想請教一個事情 關于嵌入式軟件即征即退這個政策,如果僅僅軟件是自制的 產品是代工的 是否適合這個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四、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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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1.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7% (自2019年4月1日起調整為13%。)
2.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辦法計算,即征即退稅額大于零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退稅手續。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
七、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條件: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納稅人中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優惠。
因此,您公司符合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條件,且分別核算軟件和硬件產品的銷售額,是可以享受此優惠政策的,而不管您硬件產品是購進還是生產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