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主營業務是設計和技術咨詢、技術開發,現一項目擬為客戶提供技術開發,并配套提供相關設備及安裝。項目100萬,技術開發部分30萬,設備70萬,且設備為外購設備。請問該項目屬于混合銷售嗎?稅率能全部按技術開發6%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混合銷售行為,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混合銷售特殊行為,為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稅法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于改征范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筑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
我們在確定混合銷售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準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一項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以上是混合銷售,應分開核算,稅率不能全部按技術開發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