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經營范圍是生產和安裝交通通訊設備等電子產品的,并對產品進行售后維護和維修,在同一個訂單里有銷售產品和包送貨,請問能不能把銷售貨物和運費分開來核算,分別按13和9%的稅率來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在同一個訂單里有銷售產品和包送貨,按13%開票,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