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基于此規定,貨物流、資金流、票流一致。
因近期連續聽老師講課,都在說強調三流一致對付款方不作要求,只是說款項必須支付到開票方,想問下是否可參考?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三流一致要求我們,不僅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而且付款方、貨物采購方或勞務接受方也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
因此當我們開具的發票,出現三流“不一致”時,就會非常在意自己是否虛開了發票,懷疑企業會不會因此被罰,擔心自己是否會因此被開除等。
需要注意,上文說的是,收款方和開票方必須一致才能抵扣稅款,并沒有要求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須一致。
所以發生這類情況,其實是我們忘了最初學習會計的一個原則,那就是“實質重于形式”。很多情況下的三流不一致,其實無傷大雅,只要企業能做出合理解釋,能提供正當理由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