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中“第六條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的規定,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第六條的規定: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滴滴出行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符合上述\"1.\"的規定,因此可以根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