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集團委派財務去權益法公司就職,集團給委派員工發放薪資繳納社保,那權益法有權力再給委派員工發放工資補助嗎?如果可以發放,以何種方式發放,且是否需要再次繳納社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可以發補助,只能以勞務費的形式發放,需要按“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就職員工需要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權益法公司需要憑發票稅前列支,不用繳納社保。另外的操作是,權益法公司把工資補助支付給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給員工按工資薪金發放,同時集團公司給權益法公司開具“現代服務”的發票,權益法公司憑發票稅前列支相關成本費用。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