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答疑熱線:010-56705591
電話答疑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結束)首次撥打電話需輸入用戶名密碼進行會員驗證
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需要交納。依據財稅〔2016〕36號) 附件3免征增值稅項目(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1.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2.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3.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以上規定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