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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的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您的評估價值就是房產的公允價值,因此要此數為計稅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