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給員工通訊補貼每人每月200,有幾種形式,當地有公務標準400元,請講一下
如果取得抬頭為公司的發票,每個人取得發票來報銷的形式是否能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果是并入工資薪金,這種在企業所得稅前能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同地方對交通費稅前扣除標準不一致,建議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謝謝合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文件中第二條: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1、山西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人,每月不超過500元的部分,可以作為公務費用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西藏
藏政發〔2018〕38號:個人取得的交通、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限額扣除標準如下:公務交通補貼每人每月4,000元,公務通訊補貼每人每月1,000元。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在上述限額標準之內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超過限額部分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3、廣西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對公務人員按規定標準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收入,即:廳級每人每月240元,處級每人每月180元,科級每人每月13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我區企業職工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無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以報銷方式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每人每月不超過240元的標準內據實稅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貴州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在我省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每月從任職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可在300元以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繳個人所得稅。
5、湖南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實報實銷的,可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6、甘肅
甘財稅法〔2018〕15號:二、關于個人取得的公務通訊費補貼收入征稅問題。企業實行通訊公務費補貼的,可憑真實、合法的票據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過300元,且僅限一人一號。
7、陜西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通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稅前扣除限額為每人每月300元。納稅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在限額內的,按實際收入全額扣除,超過限額的,按限額300元扣除。
8、天津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我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
9、海南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企事業單位員工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務費用標準內,按實際取得數額予以扣除,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0、河北
冀地稅發[2009]46號 : 二、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各類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個人取得通訊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月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或超過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額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地政府未規定具體標準的,按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全額的20%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11、重慶
渝地稅發〔2008〕3號: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及社會團體因通訊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稅前扣除標準確定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標準內據實扣除。
12、內蒙古
內地稅字〔2007〕355號:企業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實際發放或報銷的通訊補貼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內的,作為公務費用據實扣除,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實際發放或報銷的住宅電話費用,每人每月50元以內的,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3、廣州
穗地稅發〔2007〕201號: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以及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額度內,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額度內,憑發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準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以及發給職工的現金通訊補貼,應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4、寧夏
寧地稅發【2006】85號:通訊費稅前扣除標準如下:1)電話費補貼:企業單位廠長、經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批準的特殊崗位人員50元;2)移動通訊費補貼:企業單位移動通訊費包干給個人的,廠長、經理扣除限額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批準的特殊崗位人員200元。
15、黑龍江
黑地稅函〔2006〕11號:保留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及特殊崗位人員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扣除參照黨政機關干部的相關規定標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沒有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特殊崗位人員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16、遼寧
遼寧省稅務局答復(2019-11-28):按照《遼寧省省直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遼人發[2004]13號)規定的范圍及標準發給個人的移動通訊費補貼,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全額扣除。個人因公務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移動通訊費補貼收入,可按照當地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補貼發放范圍及標準,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全額扣除。
17、大連
大地稅函[2010]7號:通訊公務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當月實際發生通訊費用的80%,且僅限一人一號。
18:云南
云地稅二字〔2003〕145號:我省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減除200元的補貼、津貼扣除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200元,另增加200元的通訊補貼費用扣除。即: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國家統一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的基礎上,再減除600元的補貼、津貼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9、寧波
甬地稅一[2003]181號:對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個人從任職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按實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后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20、北京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征收個入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京地稅個〔2002〕116號 ) 一、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二、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21、浙江
浙地稅發[2001]118號:按照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
22、河南
河南省稅務局答復(2020-03-03):河南省目前沒有制定通訊費補貼標準。因此,單位按月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需要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23、安徽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2020-10-20):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給員工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24、江西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2020-06-23):目前,我省并未出臺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因此,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通訊補貼收入,應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25、山東(原標準失效)
魯地稅函[2005]33號 :企事業單位自行制定標準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其中:法人代表、總經理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備注:按照山東法制辦的規定,既未在有效文件目錄又未在失效文件目錄中的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失效,因此該文件目前已經失效。實際執行無扣除標準)
26、福建(原標準失效)
閩地稅所便函〔2013〕16號:省局已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請示省政府,在省政府批復前,暫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內,準予據實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或以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2019-12-23):我省目前卻無具體的扣除標準,所以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