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關于光伏發電項目,請教以下:
能源公司租用企業場地建設運營光伏電站,項目電能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能源公司與企業簽訂《屋頂及場地租賃合同》、《購售電合同》,其中,《屋頂及場地租賃合同》租期20年,約定租金1元,可以嗎?
如不合規,有什么稅務風險?老師有什么建議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租金金額應當是公允價格,貴公司租金是1元,明顯偏低,如果沒有合理理由,稅務機關會要求企業調整租金金額,并補繳相關稅費。(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