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財稅[2014]10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或按接受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母公司應按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按企業會計準則是沖減資本公積。
咨詢問題:如果是沖減資本公積,是可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09]5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不低于50%。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因此,您會計處理上沖減資本公積,與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沒有關系,只要您符合59號文規定的條件,所得稅方面是可以適用特殊性處理的,會計上應當怎么樣處理就按規定處理。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