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為為煤炭生產單位,銷售由集團內其他單位統一銷售模式,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第63號公告(2020年9月1日起失效)第一條:“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稅務局根據該條款自18年追征至22年追征5年資源稅是否符合文件?這個已經作廢文件是否適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征收資源稅的稅收文件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等,所以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繳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