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煤炭生產單位,銷售由集團內其他單位統一銷售,近期23年6月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第63號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生效至2020年9月1日起失效)第一條:“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追征資源稅,稅務局自2018年6月追征至23年5月是否合規(guī)?還是自2020年9月1日失效起往前追5年至2015年8月?請詳細解釋,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該文件并沒有失效。
稅務機關可以追征五年內的稅款,依據如下: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追征稅款的期限,自納稅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偷稅漏稅追征時效是20年。
因此 ,您單位的追征期為5年。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