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某自然人A以B公司與我司簽訂了一份瀝青施工合同,A為實際施工人員。期間公司一直按合同約定支付B公司工程款,B公司給我司開具發票。后來B公司注銷,我司對上述工程合同仍有未付款,B公司未追償我司。后來A提起訴訟要求我司將剩余工程款支付給A。訴訟結果為:法院判決表示我司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A掛靠B公司),并要求我司將剩余未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等支付給實際施工人A。想問問B公司之前開具給我司的發票是否有效可稅前列支?按法院判決支付給A的工程款及利息是否可以要求其提供發票給我司。盼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B公司之前開具給您公司的發票是無效的不可稅前列支。
法院判決支付給A的工程款及利息可以要求其提供發票給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