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我司幾年前向下屬分公司(非法人企業 )轉過一批資金,用于分公司生產經營。去年分公司因連續虧損注銷了,分公司也無法歸還總公司之前調撥過去的資金。總公司(法人企業 )這邊準備將該其他應收款作相應帳務處理如下:
1、未計提壞帳準備:
借:營業外支出
貸:其他應收款
針對以上業務我司有2點把握不準:
1、總公司(法人企業)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是否正確,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嗎
2、已注銷的分公司(非法人企業 )之前接收
總公司資金進入了“其他應付款”核算,注銷時該科目未處理。
請問在以上情況下,總公司將不能收回的”其他應收款“轉入”營業外支出“的處理是否正確 !!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可以這樣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