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月初,我司對受到洪澇災害的地區捐贈了相關物資,也取得了政府相關部門的加蓋公章的接收函,我們能不能以此抵扣企業所得稅,該如何做賬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條件:(一) 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 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 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其次,企業通過公益性組織進行捐款前,可通過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官方網站查詢擁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避免出現通過公益性組織捐款,卻由于其當年度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導致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無法將捐贈支出稅前抵扣,一般稅前扣除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如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有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等相關支出,無論是否將金額計入捐贈票據均可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中規定,上述支出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可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如果未納入捐贈票據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其所持其他企業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的,應視同轉讓股權,并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和股權轉讓收入額。關于捐贈票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捐贈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因此企業在取得公益性社會組織或國家機關出具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之后,應當妥善保管留存備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益性群體組織在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時,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得開具捐贈發票,因此企業在捐贈非貨幣性資產時,應當提前將其要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證明備好。依據現行政策,稅前扣除可分為“限額扣除”與“全額扣除”兩種。一、限額扣除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當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例如,某企業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5萬元,當年發生符合限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10萬元,本年度利潤總額為80萬元,則該企業當年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限額9.6萬元(80×12%),先將上年度結轉的5萬元扣除,剩余4.6萬元從本年度捐贈支出10萬元中扣除,本年度結轉的5.4萬可在之后三年內扣除。二、據實、全額扣除(一)截至2025年12月31日,企業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建檔立卡貧困村等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據實扣除,假使某企業本年度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則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二)企業向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贊助捐贈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全額扣除。(三)此前關于新冠疫情防控有關捐贈也可全額扣除,不過現在該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已過,在此就不多敘述了,針對全額扣除的情況,一般稅務總局都會發布單獨的文件。企業實際操作中,需要注意區分公益性捐贈和贊助支出,贊助支出是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公益性捐贈所捐助范圍是公益性質的,不具有有償性,而贊助支出具有明顯商業目的,贊助支出是不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