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遍布各省市的商場均為獨立法人,獨自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現擬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商場會員積分通兌業務,請問:形成積分的商場向顧客消費積分的商場支付通兌款的時候,顧客消費積分的商場應如何開具發票,稅率均從高按13%嗎,發票項目具體開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在賬務上將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按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貨物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其銷售收入,同時應將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名、數量以及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的價格和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稅率為13%。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