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1、公司2001年成立,當時是實繳制,現在準備增資,是實繳制還是繳制?如果可以是認繳制需要幾年內交清?
2、公司最初的注冊資金分別由幾位股東按不同比例共同投資,已全部出資到位,現在各股東不計劃按最初出資比例進行增資,增資后的持股比例如何計算?考慮賬面未分配利潤嗎?
3、如果按未分配利潤進行增值,是否視同股利分紅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請老師解答,并麻煩告知下依據文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公司增資是認繳還是實繳,《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都未有明確規定。這個問題取決于公司設立時是否實行認繳制,即公司如果屬于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那么公司增資實行實繳制,除此之外的公司增資應實行認繳制。至于認繳限額和認繳期限,新《公司法》已經全面取消,具體由股東自行約定。
增資后的持股比例如何計算,由股東會決議進行明確,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視同股利分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因此,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應視同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改通過未分配利潤來折股是最常用的方法,如果股東是個人,那么未分配利潤折股視同利潤分配,要為股東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