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底63號《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由其關聯單位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2018年3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13號《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發布,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第六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計稅銷售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那么,從2018年7月1日起,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由其關聯單位銷售的,納稅人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支付的價款、費用是公允的,是否應該按照納稅人銷售額征收資源稅,不包括支付給關聯銷售單位公允的價格、費用。
以上兩個公告,雖然已于2020年9月1日同時廢止,但對后期征稅影響很大。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稅產品由關聯單位銷售的,按關聯單位的銷售價格征收資源稅。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仔細看一下,以上兩個公告,雖然表述的文字不一樣,實質是一樣的,獨立交易原則即關聯方對外銷售的價格即為獨立交易形成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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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獨立交易原則“亦稱“公平獨立原則”、“公平交易原則”、“正常交易原則”等等,是指完全獨立的無關聯關系的企業或個人,依據市場條件下所采用的計價標準或價格來處理其相互之間的收入和費用分配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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