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成立于2011年,
先后于2011、2013、2020年于B公司達成項目合作協議,注冊資本土地8000萬,現金1000萬,土地完成產權變更,現金出資300萬;
最終在2020年B公司決定以700萬的土地及200萬的現金投資入股;截止目前只實際出資21萬元,土地產權未變更到新的公司;
現A與B決定終止合作協議,請問:
1、A與B的合作協議是否可以解除;
2、若B股東撤資,撤資方式有哪些?如何進行清算?需要哪些流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A與B的合作協議可以解除
股東撤資退出的方式有:
1.股權轉讓;
2.減資的方式,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履行一定的議事程序和表決程序,進行公告、通知債權人;
3.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4.公司解散或破產清算進行財產回收。
股東不能隨便撤資,但可以要求轉讓股份,還有未分配利潤等,要看具體情況。
首先要確認企業的盈虧,再則,一般情況是按比例清算,其實大多是要協商清算,要看資金運作情況,還有企業運作情況才能定,如果企業虧損,沒辦法清算,分負債,要撤資的股東肯定不愿意。如果個人認為有發展潛力,可退原始股份。如果企業盈利,可退原始股份,現在價值清算,也可以稀釋,5年或者十年稀釋,這樣可以緩解個人資金壓力,也可以多給股東資金。
股東想撤資,是不可以的,公司的資本是固定的,不允許隨意減少注冊資本的�,F在就看其他股東怎么想的,如果同意,實際就不是撤資,就是一開始就是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股東的關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然后把自己的股權賣掉。
如果企業虧損,沒辦法清算,分負債,他肯定不愿意。如果個人認為有發展潛力,可退原始股份。如果企業盈利,可退原始股份,現在價值清算,也可以稀釋,5年或者十年稀釋,這樣可以緩解你的個人資金壓力,也可以多給A資金。
根據我國的股權交易法律規定,股東是不可以撤資的,因為股東的撤資可能引導公司運營的巨大問題,會導致資金鏈斷裂。股東如果需要對自己的股權進行變現,只能通過合法的股權轉讓來進行,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也是有限制的,需要得到其它股東的同意和監管部門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