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代友請教:1、每月繳納工會計稅基礎按應發工資總額的50%申報這樣合法合規嗎?2、申報年度殘障金按全年人數的50%申報可行嗎?此兩項如不合規需要承擔哪些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每月繳納工會計稅基礎按應發工資總額的100%申報。
2、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不能按按全年人數的50%申報。
兩項如不合規需要需要補繳,并且應繳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