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有限合伙企業主要為投資公司,占所投資公司2%的股份,原始以18元/股投資,現階段所投資企業賬面價值15元/股,但合伙企業未作投資損失,因預計投資企業未來行情低迷,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以14元/份額轉讓其所有的份額且高于此價格無人購買,但稅務局認定該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該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以14元/份額轉讓給合伙企業內其他合伙人是否可行?有限合伙企業該如何應對稅務局,有沒有相關稅務政策支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