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本單位貸款的人民幣劃給另外一個單位(不是關聯企業)項目上用,請問這筆錢的怎樣簽定協議為好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資金拆借合同簽訂之前確定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合用本質上還是企業資金拆借合同,應該在簽訂合同時提前調查對方的企業經營狀況和還貸能力。
(二)拆借合用的約定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在處理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糾紛時,企業資金拆借本金受法律保護,出借人有權要求借入方償付,但無權要求支付利息或資金占用費,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借入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這是司法解釋規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幾乎很少有判決完全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法律后果處理;一般而言,法院在認定資金拆借行為無效后,往往會判令返還本金,而對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者在審理過程中居中調解,通過調解書的形式結案。
企業間借貸一直屬于違法行為,借貸合同被視為無效合同。
具體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