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主營為飼料、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擬投資養殖業(家禽飼養),其中一部分做為公司研發項目做實驗,一部分家禽飼養后直接對外銷售。
1、請問如家禽飼料項目成立子公司、分公司、養殖事業部在增值稅、所得稅上的規定各是什么?
2、公司目前盈利,成立分公司前期虧損是否可以并入總公司進行所得稅匯算,在分公司進行養殖產業的研發項目是否可以全額加計扣除?
3、公司如果成立養殖事業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養殖項目所得減免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4、如果成立養殖子公司,母公司委托子公司研發,研發費用是不是也只能加計扣除80%?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生豬養殖免征增值稅,免征企業所得稅。
因為按照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企業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等,暫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成立分公司前期虧損是可以并入總公司進行所得稅匯算,
下列情況不允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一、財務核算不健全且不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發生的研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二、非創造性運用科技新知識,或非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發生的研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三、不屬于稅法列舉的研發費用支出不得加計扣除。
四、委托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計扣除。
五、委托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六、納稅人未按規定報備的開發項目研發費用不得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七、企業集中研究開發的項目的研發費應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合理分攤,各公司申請加計扣除時,應向稅務機關依法提供協議或合同,對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的,研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八、研究開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計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以下簡稱“76號公告”)的規定,所稱稅收優惠,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稅法授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減免等。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因此,企業既符合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條件,又符合享受其他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并強調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如果成立養殖子公司,母公司委托子公司研發,研發費用只能加計扣除80%。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