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采購的酒(酒類商貿企業),作為廣告宣傳用(品鑒),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嗎?稅務如何處理?文件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和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將購進的禮品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
銷售額按下列順序確定: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實務中企業外購禮品贈送客戶,常用的是按第二種順序確認銷售價格,即視同銷售價格=購進價格,進銷相抵。
企業所得稅
一 視同銷售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將貨物用于捐贈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二)用于交際應酬;……(五)用于對外捐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因此,公司外購禮品用于招待,需要按上述規定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對于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規定,將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十七)其他”(第30行)。
采購的酒(酒類商貿企業),作為廣告宣傳用(品鑒),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