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咨詢個問題,我公司是銷售方,對方公司即購買方,對方購買方通過(法人個人)匯款到我公司,我公司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對方時,能開對方的企業名稱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不可以,您公司沒有從受票方取得款項,如果您公司開票的話,存在虛開的嫌疑。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