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境外支付購買的無形資產代扣代繳增值稅率,企業所得稅率分別是什么?代扣代繳增值稅時需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境內企業應為境外企業代扣代繳增值稅6%稅率、企業所得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中第九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三條規定,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十一條規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第一條規定,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二條規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上述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貴公司代扣代繳境外單位增值稅時,不需要代扣代代境外單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