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企業,我要請教的是,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完后,收到在開發期間的成本發票,是進開發成本還是能直接進費用?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2、 《湖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鄂地稅發[2008] 207 號)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在項目完成清算后繼續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成本和費用,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調整扣除項目金額,但該調整應在項目全部銷售完畢后進行。
3、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管理暫行辦法》(青地稅發[2008]100號)規定:
第三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結論后,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屬實的,補充和完善稅務機關清算結論,并按規定辦理稅款繳納或退還手續:
(一)已清算完畢的開發項目又發生成本、費用的;
(二)納稅人取得清算時尚未取得的扣除項目相關憑證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調整清算結論的其他情況。
4、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7]325號)規定
五、納稅人在項目完成清算后繼續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成本和費用,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調整扣除項目金額,但原則上應在項目全部銷售完畢時進行調整。
5、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地稅地[2008]92號)第十七條規定
對于成片開發分期清算項目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在先期清算時應按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分攤。
對于后期清算時實際支付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分攤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額時,允許在整體項目全部清算時,按照整體項目重新進行調整分攤。
具體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