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在2013年購買開發土地時已繳納土地契稅,今年該地塊的第4期項目報建時,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請問是否需要補繳契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因此,需要補繳契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