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三年以上應收帳款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實務中需留存哪些備查資料?三年以上其它應收款壞帳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需留存備查哪些資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因此,需要稅前扣除壞賬損失,必須在實際發生年度會計也同時做資產損失確認。
2、需要準備充足的證明材料
25號公告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