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一個磷礦開采公司,采礦權許可證已到期且礦坑已閉坑。帳面原采礦過程中建設礦洞等固定資產已無實際經營意義,這一資產損失是否可稅前扣除需留存備查哪些資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一資產損失可以稅前扣除,應按以下文件規定留存備查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