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開發商合作開發,我公司轉讓土地,開發商給我公司建辦公樓1座,同時,以每平米2000元的單價賣給我公司50套房屋,用于安置原土地上的拆遷職工(開發商商品房售價5000元/平米)。土地已轉讓給開發商,在開發商辦證過程中,需到稅務機關納稅并開具發票,憑發票辦理產權證。
請問:稅務機關增值稅計稅基礎按每平米2000元,還是5000元,還是稅務機關重新核定?開發商涉及到哪些稅種,如何納稅?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稅務機關增值稅計稅基礎按每平米2000元,
1、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發生的房屋回遷業務并沒有規定相關的減免政策,因此,開發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動產時,需要按全額計算契稅,不可以扣除回遷業務中相當于拆遷補償的部分。
2、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6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了被拆遷戶,并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開發商發生房屋回遷業務,開發商應在交付回遷房屋或被拆遷戶全部支付差價的時候繳納。如果不需要支付差價的,以成本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如果有差價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價格計稅,差價部分按實際計稅。
現增值稅改為營業稅。
3、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房屋回遷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與被拆遷戶簽訂的按被拆遷人房屋原面積拆一還一給予同面積房屋回遷安置的合同,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銷售合同。可見,房屋回遷合同屬于一種交換式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四條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因此,房屋回遷合同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4、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锻恋卦鲋刀悓嵤┘殑t》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可見,開發商發生的房屋回遷業務不屬于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情形。因此,開發商應按規定計算土地增值稅。
5、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875號)第一條(四)項規定,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鑒于房地產企業的房屋回遷業務具有特殊性,開發商發生房屋回遷業務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時,等面積回遷部分既要按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又要按規定歸集開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