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開發商合作開發,我公司轉讓土地,開發商給我公司建辦公樓1座,同時,以每平米2000元的單價賣給我公司50套房屋,用于安置原土地上的拆遷職工(開發商商品房售價5000元/平米)。土地已轉讓給開發商,在開發商辦證過程中,需到稅務機關納稅并開具發票,憑發票辦理產權證。
請問:稅務機關增值稅計稅基礎按每平米2000元,還是5000元,還是稅務機關重新核定?開發商涉及到哪些稅種,如何納稅?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按5000元做為每平米售價交納增值稅。2、涉及到增值稅,附加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3、可以參考一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財稅2016.36號文件、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相關文件。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