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非企業單位年應稅服務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就需要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嗎?非企業單位是否是屬于可以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或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經常發生應稅服務就強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經常發生應稅服務是指發生多筆開發票的意思嗎?麻煩老師解答并給出稅法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非企業單位年應稅服務超過小規模納稅人不需要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