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符合財稅〔2011〕70號文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在增值稅上怎么來處理,具體的文件依據是哪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政府補助》第七條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