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總公司在成都,分公司在甘肅,分公司給甲方開了工程款發票,甲方現在要把款項付給總公司,請問這樣合理嗎?有沒有具體的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建筑行業允許總公司簽訂合同后,由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務并收取價款,并由分公司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您的合同是與總公司簽訂還是與分公司簽定,請參考上面文件關于總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務開票及收款的有關規定。從您的描述來看,甲方應當把款項付給開票方即分公司,而不是總公司。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