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由B、C兩個股東,前期為開發房地產發生了各種開發設計費、地震勘測費等,現C股東要撤資(包含出資的地和貨幣),請問:
1、前期計入A公司開發成本的、基于在兩個股東地塊上進行的開發設計費是否可以做為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要留存哪些資料、如何賬務處理?(因為設計是在兩塊土地上做的設計,現在乙方撤出,原設計方案就不能再用了);
2、房地產企業管理人員的工資計入開發成本還是管理費用?(目前該公司只進行了前期的勘測、現處于停工狀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2、房地產企業管理人員的工資計入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