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有一處新建廠房于本年完工轉固,并于次月按規定繳納房產稅。但該房產并未實際投入使用。該廠房完工幾個月后又新建一處附屬于該廠房的建筑物。現在附屬建筑物完工,是在轉固當月繳納房產稅還是于次月繳納房產稅?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后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以上轉固次月繳納房產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