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注銷后母子公司的往來怎么處理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當被注銷的公司為子公司時,因為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不能按照分公司合并賬務處理,在操作上比分公司復雜,也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
往來賬目處理分析
(一)不能收回的往來賬目處理:按性質區分處理
對于不能收回的注銷子公司的往來賬目,母公司應對其按性質區分,從而確認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四十六條,對于企業及其屬下企業對不能收回的該子公司往來款按性質進行區分:
1)如果該債權是非經營活動發生的,則不允許稅前扣除;
2)如果是經營活動發生的債權,貴公司未追償而主動放棄的,也不允許稅前扣除;
3)如果是經營活動發生的債權,子公司注銷前確實無法償還的,則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申報扣除。
(二)不需支付的往來賬目處理: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不需支付的注銷子公司的往來賬目,母公司應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所稱的其他收入,包括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由于子公司清算,母公司及其屬下企業應付該子公司的賬款確實不需支付的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