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建筑企業,跟甲方的合同約定“工程竣工結算評審,審減額超過送審值3%的部分,產生的結算審核費用由我司承擔”,審計公司已全額開票給甲方,甲方已付款,我們需要把我司承擔的審計費支付給甲方,這部分錢怎么稅前扣除呢?能用發票分割單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公司可以承擔此費用,但是用分割單不能稅前扣除,需要讓甲方給您公司開具發票才可以,甲方收取的此費用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應當給您公司開具發票,或者由審計公司分別給甲方和您公司開具發票,您公司憑發票稅前扣除。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