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業務模式:甲方是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主方中標公路施工項目,該項目中建筑材料由甲方統供,甲方與乙方簽訂工程勞務施工合同,合同單位為勞務單價,合同中約定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將施工范圍內挖出的可用石頭利用其機械設備進行破碎,名目為砂石加工,甲方單獨支付砂石加工費用,砂石加工費用遠遠低于外購砂石的價格,甲方將加工后砂石用于公路路基墊層和拌合站混凝土原材料。
咨詢問題:1、資源稅納稅義務人是甲還是乙,政策依據是什么,2、甲方單獨支付砂石加工費用增值稅是屬建筑服務3%或9%,還是修理修配勞務13%,政策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05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6號)規定:“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資源稅納稅義務人是開采人,
甲方單獨支付砂石加工費用是修理修配勞務13%,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稅的現行稅率為13%。
法律客觀: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三、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