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請問
1、A公司下設B分公司、B分公司下設C分公司、C分公司的資金是B分公司撥入,然后C分公司開票,資金全部回籠到B分公司,這樣可以嗎?
2、年底C分公司為了年底業績,業務還沒發生就先開票,這樣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都要交嗎?
3、總公司、分公司的設立、核算、納稅有什么區別;總公司、分公司之間的關系(稅法上有沒有具體規定);
4、母公司、子公司的設立、核算、納稅有什么區別;母公司、子公司之間的關系(稅法上有沒有具體規定);
5、設立母公司、子公司好,還是總公司、分公司;
6、同一個人能在幾家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嗎,上下游幾家之間業務往來,互相開票這樣有風險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B公司不是獨立納稅人,可以這樣操作。
2、業務還沒發生就先開票,應繳納增值稅,所得稅按權責發生制繳納,暫不繳納所得稅。
3、分公司不是獨立的納稅人,所得稅應由總公司匯總繳納。
4、子公司是獨立的納稅人,獨立于母公司,應單獨各項稅務報表,繳納稅款。
5、“設立母公司、子公司好,還是總公司、分公司”這個問題屬于稅收籌劃問題,按俱樂部規定不在網上作答,如有需求請與當地俱樂部聯系,謝謝合作。
6、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一人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定本身并不違反《公司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要求,比如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在兩個競爭性的公司同時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此只要是符合公司法人的任職條件,一個自然人可以擔任多家公司法人代表,這并不違背公司法的規定。